沁园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王琳钰发布时间:2018-09-21浏览次数:1741

南京审计大学沁园书院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共同负责制。书院党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一、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加强对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

4、研究决定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规划、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计划,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方案和基层党支部的考核、奖惩。

5、研究讨论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6、研究决定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主要干部的任命、考核等重大问题。

7、研究党校安排、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及转正事宜。

8、研究决定党内帮扶、评优、奖励和处分等工作。

9、需要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1、党委委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填写议题征集单,由专职组织员汇总后报书记审定。

2、对党委会议题,参会委员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议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3、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专职组织员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送达与会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并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各党委委员及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4、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三、会议组织与召开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3、党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辅导员或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必要时可通知有关辅导员或专项工作负责人列席会议,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场。

4、党委会议事决策时,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相关成员应回避。

5专职组织员负责党委会记录及会务工作。

6、党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党委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7、党委书记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并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8、党委委员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党委半数委员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存分歧的议题可举手表决。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9、对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对待。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

10、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专职组织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11、党委会按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四、决定或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1、党委委员对党委会所作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的,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2、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落实。

3、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书院党员大会报告审议。

       4、本规则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