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园书院导生工作条例

发布者:王琳钰发布时间:2018-09-21浏览次数:17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三次创业的目标,深化书院制教育管理改革,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结合学校相关指导意见和书院自身特点,强化学生社区建设,完善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教育、繁荣社区文化,充分发挥宿舍生活的学生发展功能,沁园书院借鉴国内外书院的先进教育理念,在书院推行导生制。

第二条 导生制是为书院导师配置导师助理(简称“导生”)的一种制度。导生制是书院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重要措施。导生旨在发挥朋辈互助作用和协助书院学生成长成才,有效引导书院广大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借此增强书院学生认同感和归属感,加强书院凝聚力。

第三条 为全面规范书院导生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导生职责

第四条 协助书院导师开展相关工作,帮助和引导书院广大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关心,增强书院学生对书院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

第五条 加强与书院导师的联系,了解所负责寝室学生的学习、生活及课外活动情况,协助导师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指导。

第六条 组织导生开展经常性的宿舍交流活动,建立书院导生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素质拓展活动。

第七条 关心同学,了解书院中学习、生活有困难或有心理困惑的特殊学生群体,及时和书院相关导师联系,帮助同学克服困难。共同营造和谐、温暖、健康的书院文化,共同构建安全、文明、有序的书院氛围。

第八条 能够在导生工作中,发挥带头模范作用,给其他同学带来正能量,树立榜样。

第九条 完成书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导生选拔

第十条 选拔条件:

1、个人表现: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思想进步,没有违纪及处分记录。

2、个人素质:热爱书院,热心公益,积极乐观,身心健康,甘于奉献,热诚为书院学生服务,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团队意识,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好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

3、学业成绩:学分绩点排名3.0以上,无不及格科目,英语四六级、计算机二级通过者、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选拔程序:

采用书院学生自愿报名和书院推荐的方式进行,根据《书院导生选用办法》的有关程序选定待聘导生,经过岗前培训后,由书院聘用。书院导生一般是在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招聘,必要时,也可以在全体学生中公开招聘。


 

第四章  导生管理

第十二条 书院成立导生委员会,书院导生委员会在书院导师委员会指导下自主开展工作,导生委员会成员在导生中产生。

第十三条 书院按1-2两个学生大寝室配备1名导生的比例选拔导生,导生上岗前参加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活动,上岗后不定期接受书院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导生由书院聘用,聘期为一年,学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对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调整。

第十五条 导生由书院培养、管理和考核。在《沁园书院学生素质拓展测评办法》中,优秀导生的加分条件和分值与学生会干部相同。

第十六条 书院导生于每年十月份进行换届。

第五章  导生考评

第十七条 书院每学年对导生进行一次考评活动。考评以导生的工作实绩、本书院同学评价及导师意见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导生自评,通过总结交流、学生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导生进行综合考核评优。

导生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按不同等级在《沁园书院学生素质拓展测评办法》给予加分。

第十八条 书院对表现突出的书院导生授予“优秀导生”称号,并给予表彰。

(一)优秀导生评选条件

1、在书院担任导生并在导生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2、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诚为所带的低年级学生服务并正确引导其发展,出色协助书院导师做好新生教育工作。

3、全局观念强,纪律性强,服从书院的整体工作安排,能与其他导生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4、协助书院导师抓好学风建设,评比期内所带宿舍学生学业优秀率超过20%且无不及格者。

5、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协助书院导师抓好校规校纪教育和道德养成教育,所带宿舍没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6、自觉做好学生信息汇报工作,遇事及时沟通,每周向书院常任导师汇报一次学生信息动态,总结工作提交准时、有亮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无故不参加导生工作例会或活动者。

2、所承担的工作受到学校、书院通报批评者。

3、所带宿舍未达到文明寝室标准者。

4、不能率先垂范,按照要求带领所带宿舍学生进行晨训,或所做晨训考评不认真、有违公平公正者。

5、不能认真督促、检查、考评所带宿舍学生的读书计划执行及读书笔记撰写情况者。

6、所带宿舍学生晨训或读书计划考评良等以上未达90%以上者。

(二)优秀导生评选比例及奖励

1、书院每年按导生总数4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导生”。

2、每年10月下旬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加分奖励。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书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沁园书院

201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