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开展2015年大学生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王琳钰发布时间:2015-06-02浏览次数:1835

各书院、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为引导广大同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为更好的深入延续2014年暑假社会实践的丰富成果,进一步让青年学生在服务人民的过程中接受教育,在奉献社会的实践中增长才干,在2015年寒假期间学校将继续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五四重要讲话精神为契机,以引导青年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坚持“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知国情、关民意、献良策”的宗旨,按照“目标精准化、工作系统化、实施项目化、传播立体化”和“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益”的原则,结合时代主题,增强社会观察的深入性,结合社会需求,增强服务地方的针对性,结合学生成长,增强实践育人的导向性,通过实施重点团队和专项计划,组织大中专学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实践服务活动,努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提升活动实效性,探索总结实践育人新机制。

二、活动主题

  为祖国勤学修德以实践明辨笃实

  三、活动时间

  全校寒假社会实践时间主要集中在1月中旬至2月中旬进行

  四、活动形式

  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学生在家庭所在地或假期常住地开展活动,由各学院分团委具体实施。

  五、活动内容

1、理论政策宣讲

  重点在校院两级菁英人才班、学生骨干培训班和学生组织、学生理论学习社团中积极动员,有条件可以组建宣讲团,深入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厂矿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讲活动。

2、社会专题调查

组织学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社会,从经济发展、民生观察和生态文明建设几个方面进行调研,了解我国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生态文明等方面上取得的巨大成就,感知人民生活的巨大变化。

3、志愿服务专题

  各书院、各有关部门应动员、组织大学生在假期以饱满的精神状态、高度的热情和扎实的行动用爱心、知识和热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并在实践中了解基层情况,增进基层感情。动员广大学生党员、共青团员利用春节前后的假期时间开展志愿服务、环保实践等“微公益”活动,如深入到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火车站、汽车站、下岗职工及贫困学生家中等广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按照学校要求,所有拿到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同学要求在家庭所在地做义工,回报社会。没有完成义工任务的同学不允许参加下一年度的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全体大一新生回高中母校开展“学习经验交流、我的大学生活”主题活动,介绍自己的学习经验以及南审大学生活和人才培养。

4、专业社会实践活动

  为推动实现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优化,各书院、各学院结合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组织低年级学生以参与专业实习、高年级学生以参加招聘会为重点,让学生在专业实践中了解社会需求、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增长知识,锻炼才干,找出自我与需求之间的差距,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同时也可围绕我校2015年“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进行深入调研分析。

5、校友寻访活动

  契合学校第三次创业征程,加强学校与校友、校友之间沟通与交流,凝聚校友感情,促进校友发挥效能,组织同学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联系我校校友,重点是在各条战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建立校友信息资源,探寻校友的成功之路,学习校友的成功经验,为大学生工作、学习和发展指明成功的方向。

  六、活动成果汇总和上报

1、学生在寒假社会实践结束返校后,需要向所在书院分团委提交个人调查报告或实践总结。

2、各书院分团委请于2015315日前向学校团委报送2015年寒假社会实践活动总结,电子稿发送至njsjtw@126.com。 

  七、活动要求

1、加强指导。各书院、各学院要对本院学生社会实践做出部署,要在学生放假前提出明确要求,做出指导安排,动员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培训,根据年级特点安排实践重点。暑期社会实践成绩不合格的同学要利用寒假时间认真实践,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实践学分。

2、注重宣传。各书院、各学院要指定专人全程负责宣传工作,为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联系并利用各地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工作。

3、及时总结。下学期开学后,各书院要通过主题班会、报告会、交流会、表彰会、图片展览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交流体会收获,挖掘树立先进典型,扩大教育成果。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实践活动介绍信

共青团南京审计学院委员会

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