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07]137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指标。指标下达后,书院名额由学务委员会参考二年级以上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教育发展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选工作流程如下:
(一)书院推荐:学生须先按规定向所在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书院应通过民主评议,择优推荐合适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在书院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后报学务委员会。
(二)学务委员会审核:学务委员会将各书院推荐人选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审核后向全院公示5日。
(三)学校审定:召开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对学务委员会审核合格的人选进行审议并确定学院正式上报人选,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院系应对获奖学生开展表彰活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