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园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王琳钰发布时间:2018-09-21浏览次数:17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沁园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书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学校和书院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南京审计大学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书院工作由书院党委和行政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书院的重大事项实行党政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负责。书院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具体组织开展书院的行政和学生工作。

第三条书院实施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关键在于开好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为书院的决策机构。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书院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书院的重大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组织负责人(正、副书记)、行政负责人(正、副院长),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参会人员,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四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议题确定与议事范围

第五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确定。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二)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单笔支出超10000元)等。

(三)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划与重要举措。

(五)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向学校推荐科级及以上干部人选。

(七)本单位人事调配、重要的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八)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年度考核、绩效和收入分配方案;师生员工的奖惩。

九)与学院协同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和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七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由书记或院长召集、主持。

第八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临时召集。除临时召集外,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若出席会议的成员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近姻关系的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决定的作出都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凡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和院长会签后印发或上报,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存。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召集或主持人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都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如个别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书院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书院党员和教职工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在贯彻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